五民〔2020〕25号
五指山市民政局
关于开展社会组织2019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
各社会组织:
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》有关规定,为做好我市社会组织2019年年度检查工作(以下简称年检)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年检对象
(一)社会团体
2019年12月31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检。
(二)民办非企业单位
2019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。
二、年检时间
社会组织2019年年检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至8月31日。各社会组织于6月30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,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,于7月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岗,逾期不予办理。
三、年检内容
(一)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;
(二)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;
(三)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;
(四)财务状况、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;
(五)机构、负责人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;
(六)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和开展党建活动情况;
(七)党政干部兼(任)社会组织领导职务情况;
(八)行业协会与党政机关行政脱钩情况(如有);
(九)重大事项备案情况;
(十)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。
四、年检材料
(一)社会团体
1.2019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;
2.《社会团体2019年度工作报告书》(一式三份);
3.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副本(原件),证书未有二维码的还需提供正本(原件);
4.社会团体会员花名册(电子版);
5.市民政局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。
(二)民办非企业单位
1.2019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;
2.《民办非企业单位2019年度工作报告书》(一式三份);
3.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》副本(原件),证书未有二维码的还需提供正本(原件);
4.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,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;
5.已经取得收费许可证的,应当提交物价部门核准的(收费许可)复印件;
6.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(电子版);
7.市民政局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。
五、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
(一)社会团体
社会团体年检的结论分为“合格”“基本合格”“不合格”。
1.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,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,未发现存在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等管理规定的行为,年检结论确定为“合格”。
2.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,情节较轻的,年检结论确定为“基本合格”;情节严重,影响恶劣的,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”:
(1)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;
(2)2019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;
(3)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;
(4)负责人超龄、超届任职的;
(5)2019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;
(6)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;
(7)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;
(8)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;
(9)财务管理或资金、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;
(10)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;
(11)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;
(12)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,弄虚作假的;
(13)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;
(14)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市民政局监督检查的;
(15)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。
3.社会团体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,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、安全和民族的团结,不得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。如果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,年检结论不合格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罚。
4.“年检基本合格”和“年检不合格”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,应当进行整改,整改期限为3个月。整改期结束,社会团体应当向市民政局报送整改报告,市民政局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。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,或连续两年“年检不合格”的社会团体,市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。⠼/span>
(二)民办非企业单位
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结论分为“合格”“基本合格”“不合格”。
1.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,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,未发现存在违反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》等管理规定的行为,年检结论确定为“合格”。
2.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违反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》等规定的情形之一,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,情节轻微的,确定为年检“基本合格”;情节严重的,确定为年检“不合格”:
(1)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;
(2)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;
(3)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,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;
(4)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;
(5)内部管理混乱,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;
(6)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市民政局监督检查或年检的;
(7)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,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;
(8)设立分支机构的;
(9)财务制度不健全,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;
(10)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;
(11)侵占、私分、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、资助的;
(12)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、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、资助的;
(13)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,弄虚作假的。
3.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,确定为年检“不合格”,并限期改正。
4.“年检基本合格”和“年检不合格”的民办非企业单位,应当进行整改,整改期限为3个月。整改期结束,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市民政局报送整改报告,市民政局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。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,或连续两年“年检不合格”的民办非企业单位,市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。
六、有关要求
(一)各社会组织一定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,在规定的时间认真准备年检材料,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,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信息。
(二)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将本次年检的程序、时间和要求等内容及时通知所属各社会组织,并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应承担的年检工作职责,做好社会组织年检的初审工作,配合市民政局共同做好社会组织的年检工作。
(三)年检工作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,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,认真对待,要通过年检促进自身能力建设,加强规范化管理,提高服务水平。
五指山市民政局
2020年5月11日
(此件主动公开)
联系人:邓胜花 联系电话:86627867
传真:86622286 邮箱:wzssmzj@163.com
联系地址: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